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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法院:以保全促履行促和解
作者:张升祥  发布时间:2020-08-28 10:03:49 打印 字号: | |

诉讼财产保全是一种为防止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将来判决得以兑现的前置性法律制度,兼具促使一方主动协商、履行债务的功能。随着保全制度信息化建设和规范化建设越来越完善,诉讼财产保全在“一站式诉讼服务”中促进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动履行债务、主动和解化解矛盾的效用越来越凸显。

(一)

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久拖货款不付,屡次违背承诺,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无奈一纸诉状诉至法院,立案受理后,为确保将来判决顺利执行,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及时采取了保全措施。8月5日,申请保全人的代理员工交来一份解除保全的申请材料,并兴奋的表示道“保全措施一采取后没多久,对方就主动来找我们谈了,经过友好协商,对方已经把欠我们的货款连带违约金等一共610000元都支付给我们了,诉讼案件那边我们也已经撤诉了,所以来申请解除保全”,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依法及时解除了保全措施。

(二)

殷某,綦江一位农民工,2018年6月,因在重庆某劳务公司承包的涪陵某工地项目上做工不慎受伤,造成左足趾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雇佣单位重庆某劳务公司却一直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置之不理,殷某生活陷入困境。申请劳动仲裁后,因劳动仲裁委久未处理,殷某选择了诉讼。立案后,殷某申请了财产保全,但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后经法院引导告知追索工伤赔偿可向法院申请网络查控财产。经查找,法院保全冻结了被保全人重庆某劳务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获知银行存款被冻结后,重庆某劳务公司一改此前傲慢态度,很快在庭审中与殷某达成了调解,约定双方调解之日解除劳动关系并于9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80000元,殷某的工伤事故总算有了一个着落。

据统计,今年以来,涪陵法院共办理实施类保全案件320件,解除类保全案件101件,其中因被保全人主动履行义务或双方达成和解而解除保全案件81件,占解除类保全案件的80%,和实施类保全对比,占比25%左右,大概推算,每4件实施类保全案件都有1件关联诉讼案件能达成和解或主动履行而化解。

 
来源:涪陵法院
责任编辑:涪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