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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协助执行!涪陵法院开出50万元高额“罚单”
作者:刘洧言 孙琳  发布时间:2022-06-27 14:45:08 打印 字号: | |

涪陵法院对一协助执行人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依法开出了50万元的高额“罚单”,并通过强制执行措施使其履行了在协助范围内应当承担的151万元赔偿责任。

对于不配合或者逃避义务的协助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全力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据了解,涪陵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黎某1、董某、黎某2申请执行某某建设公司三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涪陵法院依法向协助执行人某某投资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要求该公司冻结被执行人的应收工程款24万元、71万元、56万元,共计151万元。

但该投资公司对涪陵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置若罔闻,未经涪陵法院允许,擅自向案外人余某、杨某支付了被执行人在该投资公司的应收款832万元。

获悉情况后,涪陵法院依法向协助执行人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其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但协助执行人回函表示,支付的款项是为了保证工程顺利施工,由协助执行人借款给实际施工人余某、杨某,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且明确承认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公司在该处未到期的工程款能够满足支付涪陵法院冻结的金额。

后协助执行人出尔反尔,又以未与被执行人结算、债权额度尚不明确为由,不同意按涪陵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冻结的款项交存,并向涪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涪陵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异议请求。

协助执行人继续向市三中院提出复议,均被驳回。截止2020年11月12日,协助执行人某某投资公司依然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涪陵法院遂依法作出对该协助执行人罚款50万元的决定,并责令其继续依法追回涪陵法院冻结的工程款共计151万元,如未能追回,则需在擅自支付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协助执行人未能追回涉案款项,涪陵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措施,使其在擅自支付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了赔偿责任。近日,涪陵法院将协助执行人赔偿的151万元尽数交到了三位申请执行人手中。

面对涪陵法院开出的高额“罚单”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协助执行人方如梦初醒,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之前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悔不当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责任编辑:张敬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