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涪陵法院执行干警执行完毕一起扣划企业年金案件,为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其合法权益。
涪陵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彭某申请执行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查被执行人郑某名下有房产一套,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并拍卖。后执行干警了解到郑某系重庆某通信公司退休人员,虽然其养老待遇金高达7000多元,但是经重庆市社保中心查询,郑某的养老待遇金已被其他案件先行提取,每月只留下最低生活保障。该案涉及金额高达160余万元,如果排队提取养老待遇金,需等到181年后才能轮到申请人彭某。
在提取养老待遇金无果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再次提供财产线索:郑某虽已退休,但其所在公司的企业年金发放系每月支付,并没有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承办人与郑某所在公司核实情况后,向某通信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郑某的企业年金收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彭某。送达后,通信公司回复称,因企业年金的特殊性,无法将郑某的企业年金每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后涪陵法院执行干警经与通信公司、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多次协商,在通信公司及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的大力配合下,最后决定将郑某的企业年金核算后一次性支付到涪陵法院账户内。目前,涪陵法院已将执行案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已执行完毕。
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作为职工的收入来源之一,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年金进行冻结、提取。
一直以来,当事人最关心、最迫切、最现实的问题就是他们在经过审判之后确认的胜诉权益如何得以实现。执行过程中,仅靠执行干警的“孤军奋战”难以取得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结果。涪陵法院将加强与各单位的协同配合,以更灵活的措施、更强硬的手段、更快捷的效率,不断实现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