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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等诉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破坏坟墓等祭祀场所的行为属侵犯他人祭祀权
作者:胡志刚 康敏  发布时间:2023-04-03 16:15:22 打印 字号: | |

 

【内容摘要】

祭祀是生者对逝者悼念、寄托哀思等孝亲思想表达的仪式,该行为既属人之常情,也是中华孝道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法律认可的公序良俗。坟墓、墓碑、祭台等是承载祭祀仪式的特定物体,属民法意义上的物。破坏坟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物权,还侵害了他人的祭祀权。权利人除有权依照物权保护方式要求侵权人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外;情节严重的,权利人还可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另外,由于祭祀权的行使需要一定的地理空间,人民法院应以土地所有权人有偿或无偿让与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为祭祀人行使祭祀权提供必要的场所。

关键词:公序良俗  祭祀  侵权  

【裁判要旨】

祭祀是生者对逝者悼念和寄托哀思等孝亲思想表达的重要方式,该行为既属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华民俗,法律应将其纳入公序良俗范畴加以保护。在具体保护方法上,祭祀权可归入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考虑到坟墓及其附属设施是后代祭祀祖先的特定场所,因此,破坏坟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祭祀权,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王某1等诉称:2019年10月19日,王某1在参加第五次王氏修谱会议时,得知王某某系其8世祖,系王某2、王某39世祖。因王某某坟墓拜台前和坟上有树,而坟墓周边为何某某之承包地,王某1等人便要求何某某砍掉树木,并在墓地左侧及尾部留出2米边沟,何某某要求王某1等人支付800元作为赔偿。双方达成一致后王某1将坟墓上的树木砍掉后,在其准备掏出边沟,遭到何某某的阻止。为继续向王某1索要补偿金,何某某在2020年、2021年在该坟上耕种,并阻止王某1等人给先祖上坟,严重侵犯王某1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原审法院判令:1、何某某铲除其在王某某坟墓上、四周2米内、拜台前所种植的蔬菜;2、何某某返还王某1等人支付的800元;3、何某某按其确定的方式将王某某的坟墓恢复原状;4、何某某赔偿王某1等人每人精神抚慰金1万元。

被告(被上诉人)何某某辩称:我之前不知道王某1等人是王某某的后人,认可王某1等人要求其停止在王某某坟墓上耕种的请求,愿意退回王某1支付给自己的800元补偿金。王某1等人提出的在坟墓周边留出2米边沟的请求,既不符合当地风俗,也严重占用其承包地,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系王某18世祖,王某2、王某39世祖,其坟墓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何某某承包地内。2019年10月19日,王某1得知自己系王某某后人后,便前往该墓地祭祀。发现坟前和坟上有树,坟墓在何某某的承包地内,何某某便要求王某1砍掉树木,并在墓地左侧及尾部留出2米边沟。何某某称树木系自家栽种,并要求王某1补偿800元。经协商,王某1同意支付何某某800元补偿金,何某某同意王某1砍掉坟墓上的树木。后王某1在坟墓周围准备掏边沟时遭到何某某的阻止,王某1等遂将纠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另查明,何某某曾于2020年、2021年在该坟墓上进行耕种。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铲除其在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祖先王某某坟墓上所种植的蔬菜;二、驳回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1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确认如下调解协议:一、由何某某在2021年9月20日前将王某1、王某2、王某3祖先王某某坟墓上和四周一米范围内的庄稼予以铲除,并在坟墓四周留出一米宽的土地且不得在上述范围内再行耕种;二、由何某某在2021年9月30日前返还王某1支付的补偿款800元,并一次性补偿王某1、王某2、王某3恢复王某某坟墓的劳务费2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判决认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祖坟是后代追忆、祭祀祖先的特定场所,对后人承载着重大的精神寄托。维护祖坟完好是一种公序良俗,祖坟被破坏将直接影响死者亲属的祭祀,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本案被告在原告方祖坟上进行耕种,有违公序良俗,应当立即停止侵害。

【案例注解】

本案争议焦点是破坏他人坟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法律该以何种方法保护权利人的相关利益。

一、祭祀权是公民孝亲思想的表达形式,属一般人格权保护范围

《礼记》说:“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在中国,遵守“孝道”是我们处世做人的最基本道德规范,孝亲思想已经成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是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祭祀”是公民在其父母等亲属逝世后为表达追念而举行的仪式活动。其具体权益包含:有权获悉亲人的死亡情况、参加安葬、墓碑署名、参加祭奠、保持坟墓及坟墓附属设施完整等。一般人格利益是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对象,《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和其他人格利益,祭祀权属于人格权中的“其他人格利益”。理由是,祭祀权存在所保护的人格利益,祭祀权的客体是一种精神利益,属精神性人格权,符合一般人格权的内涵。一是体现在权利人通过祭祀能表达对逝者的思念,逐渐化解亲属过世带来的痛苦;二是体现在社会和他人对该子女孝与不孝的道德评价,该评价直接影响个人人格尊严;三是体现在权利人对逝者悼念的行为自由。同时,公民有权参加直系亲属的葬礼,有权对已去世的亲属进行祭祀,这符合并体现了我国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二、侵害他人祭祀权的行为属侵权行为,行为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在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妨害时,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排除妨害、停止侵权和得到必要的损害赔偿,以救济损害,回复权利。一是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对于已经造成侵害的则可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所谓停止侵害是指当侵权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受害人请求法院判决其停止实施正在施行的行为。如墓碑署名纠纷,侵权人可以通过在墓碑上加刻被侵权人的姓名来停止对权利人祭祀权的侵害。本案中,侵权人在权利人的坟墓上种树这一行为已经完成,后权利人将侵权人种植的树砍掉,并向侵权人支付800元补偿金。后人民法院对对权利人的行为予以认可,并判决侵权人返还补偿金二是要求侵权人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在祭祀权纠纷案件中,大部分案件都发生在近亲属之间,而且由于侵害祭祀权会使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对于权利人来说,可能对金钱赔偿并不感兴趣,之所以诉诸法律,可能更多的是为了分清是非,还自己一个公道,恢复自己的名誉。通过赔礼道歉可以消除因侵权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恢复受损的名誉。三是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坟墓作为当事人先祖死亡后的安息之所,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属“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本案王某1根据何某某的损坏行为也可以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祭祀权保护有别于一般物权保护,人民法院在裁判时应合理考虑祭祀场所

坟墓、墓碑等是承载祭祀仪式的特定物体,属民法意义上的物,但因其承载哀思、缅怀等精神寄托在保护上又使其区别于一般物。在权利保护边界上,一般物权保护仅涉及物本身,特殊情况如为充分发挥物之使用价值则会将权利延伸至周边物,此即相邻权。但对祭祀权进行保护时,该权利不仅应及于坟墓、墓碑等特定物,还应合理及于该特定物周边场所,原因是祭祀权的行使依赖于合适的表达场所及一定的地理空间。本案中,二审法院调解确认土地所有人不得在坟墓周围一米内耕种即是考虑到了原告行使祭祀权的合理需要。同时,为祭祀人祭祀留足必要的场所,祭祀时也不会踩踏土地所有人种植的农作物,避免再起纠纷。该种权利的体现。

以上分析可看出,祭祀权的保护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坟墓及其附属物的物权保护;二是土地相邻权人在必要的范围内有义务让与土地使用权,至于该种让与是无偿还是有偿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其中可能涉及民俗和现代权利保护等观念的冲突。

四、在制定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积极作为对祭祀权进行保护

法律本为重建秩序、化解纠纷而设。基于法律缺乏明确规定,裁判者应当以法律解释或续造的方式来实现制定法漏洞的填补和对人格利益的保护,依据社会公序良俗,并充分考虑当地风俗习惯,依据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条款,结合个案特点及裁判惯例对祭祀等权益加以保护,并充分考虑判决结果的可执行性。惆怅东栏一株雪,人生看得几清明。祭祀逝者既是对逝者的缅怀,也是对生者的教化,而上述缅怀和教化作用的发挥,不仅依赖于近亲属间的互谅互睦,也依赖于法律的默默守护。

 


 
责任编辑:涪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