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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门狗咬伤“不速之客”,谁来担责?
作者:常洪艳  发布时间:2023-05-26 10:55:38 打印 字号: | |

修路工人不请自来,被主人家的看门狗咬伤,结果对方以私自前来为由拒绝赔偿,应由谁来担责?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蒋某赔偿向某各项损失合计71490.48元。

向某为修路施工搭电驱车至蒋某院坝一角。蒋某饲养的看门狗听到声响突然冲出将向某咬伤,直至被工友徐某驱离。经报警,公安部门认定,涉案犬只为黄色马犬。事故发生后,向某住院治疗共花费66750.27元。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向某遂诉至法院。

蒋某辩称,向某明知家中有狗还未经允许擅自前来,故向某被咬与蒋某无关,蒋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向某陈述,搭电事宜之前已沟通好了的,蒋某未将其豢养犬只进行栓养,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庭审中,经当庭询问向某工友徐某,工友陈述事发时犬只并未栓养。经现场勘查若栓养,涉案犬只根本无法达到向某所在位置。

法院审理后认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根据查明事实,蒋某系正常通行至事发地,结合事发地的具体位置以及伤人犬只既未拴绳也未加戴防咬嘴套的事实,同时蒋某也未举证证明向某受伤系向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蒋某依法应对案涉犬只咬伤向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蒋某赔偿向某各项损失合计71490.48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该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如今,喂养宠物成为一种潮流,宠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看管好自己的宠物,否则一旦发生咬人伤人事件,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民众不应未经主人允许私自挑逗、触摸他人饲养的宠物,遇到他人饲养的烈性宠物时一定要尽量保持安全距离。如果被他人饲养的宠物致伤,在及时就医的同时,一定要注意证据收集和保全,如用手机拍照、摄像,找到人证等,以便依法维权。



 
责任编辑:张敬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