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人们经常遇到贷款资质不足、贷款材料欠缺的情况,从而衍生出了帮助他人办理贷款并从中获取收益的贷款中介行业。部分贷款中介人员为了谋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帮助借款人伪造、购买证件,从而取得贷款,这种情况下,中介费还应当支付吗?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起,强某因资金需要,先后多次找中介陈某办理信用贷款,但因还款能力不足,强某只能不断借新还旧,本金“滚雪球”似的从3万元累积到了38万元,陈某更是从中获取手续费、服务费、茶水费等名目费用数万元。因强某无法偿清借款,陈某便建议强某办理抵押贷款,并介绍他人以办理假公证书的方式将强某与其母亲共有的房产变更为强某独有。为了掩饰事实,陈某还购买伪造的房产证交与强某存放在家中。2018年6月,陈某帮助强某抵押贷款72万元,并利用持有强某银行卡的便利收取了强某12.5万元。后强某以“套路贷”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发现了强某等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强某、陈某等在内的涉案人员均被处以刑罚。
审理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中介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善意执行强某的委托事项,但陈某明知强某不具有清偿能力,仍以牟取高额中介费用为目的,屡次帮助强某在他人处办理贷款,最终导致强某债务本金从最初的3万元增加至72万元。同时,陈某为了牟取利益,先以介绍、联系方式参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后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帮助强某获取抵押贷款。陈某后续帮助强某办理抵押贷款的行为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属于其犯罪行为的继续延伸,亦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获取利益不具有合法的法律根据,遂判决陈某返还强某125000元。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贷款中介人员作为提供贷款信息咨询、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帮助借款人合法取得贷款,可以促进资金有序融通,保障市场经济活跃性,中介人员也有权从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获取报酬。但由于目前并未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贷款中介人员的从业资格、收费标准等缺乏必要监管,导致贷款中介行业乱象横生。所以,在委托贷款中介人员办理贷款业务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充分衡量自身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量入为出,避免因无法清偿借款而“病急乱投医”,让黑中介有机可乘。
二是要注意审查中介机构和人员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对于从事中介活动的个人,更应当严格审查其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和业务情况。
三是要签订书面中介合同,明确委托人、受托人的主体和权利义务,特别是中介费率、其他费用和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明确。
四是切莫听信中介人员以办假证获取贷款的建议。办理假证属于违法行为,以办假证取得的贷款不仅面临合同无效、借款提前到期、高额罚息等违约责任,甚至会因触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